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总支)会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部)党委(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每2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间周周一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涉及党的建设、干部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群团工作等由书记主持。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成员应在会前书面或电话向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重大事项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商议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
       第十条 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
       第十二条 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经正职同意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情况不清、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暂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 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修订等重要事项;
3. 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建议等重要事项;
4. 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 本单位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 本单位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 本单位校友联络以及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 本单位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 本单位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本单位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 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 本单位人才工作规划制定,学术带头人与业务骨干选拔培养等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 本单位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 本单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 本单位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 本单位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创业、学位授予、惩罚、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本单位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由本单位党委(总支)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院(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 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 本单位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 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总支)提名的院(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进行审议。
(六)本单位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出拟研究的议题及工作方案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基本共识后上会,不能取得共识的可暂缓上会。尤其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超过50万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相关工作方案应在会前经书记、院长共同审阅同意才能列入议题。
(二)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三) 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五) 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八条 在个别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工作人员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印发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1年2月14日